12.4 排水管道及附件


12.4.1 当排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拆换:
        1 排水管开裂、漏水及严重锈蚀;
        2 原有排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。
12.4.2 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.5m,当拆换长度超过立管长度25%,或立管上有1/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,宜将该立管全部拆换。
12.4.3 当一根排水立管有1/2以上支管需拆换时,宜将该立管上所有支管拆换。
12.4.4 通气管损坏应进行检修;开裂、腐蚀严重的应进行拆换。
12.4.5 通气管不得接入烟道或风道内,原有接人烟道或风道内的通气管应拆除,并应重新设置。
12.4.6 原有排水立管无检查口的,应增设检查口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》GB50015规定。
12.4.7 凡拆换过立管的排出管应同时拆换,在排出管和立管的连接处,应有防止阻塞的措施。
12.4.8 增设卫生器具时,应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量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 1 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于表12.4.8-1的规定。
表12.4.8-1 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

        2 建筑底层无通气的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,其排水横支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于表12.4.8-2的规定。
表12.4.8-2 无通气的底层单独排出的排水横支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


 

条文说明
12.4.8 经调查统计,多层民用房屋绝大部分无专用排水透气管,故立管流量不得超过表12.4.8-1的规定。如房屋设有专用排水透气管,其排水立管的排水流量可以超过此表范围,但需校核排水管的排水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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